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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产品订单销售协议ABC(2017)705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贵金属产品订单销售是指甲方按照乙方业务系统确认交易时的乙方报价,向乙方订购贵金属产品种类、数量并全额支付相应款项,乙方网点到货后通知甲方提取贵金属产品的销售方式。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订购所需贵金属产品的种类、数量。甲方所购贵金属品种、单价、总金额、提货网点等,以双方签章确认的交易凭证为准。

  2.2 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全额交纳所订购的贵金属产品的款项。

  2.3 甲方了解:贵金属产品到货时间受提供贵金属的第三方企业的加工条件、天气、物流条件等影响,具体到货时间可咨询乙方网点。货到后,乙方应及时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提货,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农行借记卡到签署本协议的乙方网点办理提货。

  2.4 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购货款项后,双方贵金属产品买卖交易即成交,但本条2.5约定的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甲方在乙方网点提货时,应当在离柜前对贵金属质量、数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核实;若出现乙方认可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同规格产品。因贵金属产品的特殊性,离柜后甲方不可要求退换货或退款。

  2.5 贵金属纪念币属于国家法定货币,发行量有限。甲方订单购买贵金属纪念币时,乙方需向纪念币发售机构申购成功后方可确认。乙方确认申购成功的,贵金属产品买卖交易即成交。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申购成功或失败信息。申购失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申购数量、价格退还相应款项。

  2.6 自乙方在乙方网点将贵金属产品交付甲方之同时,该贵金属产品的所有权、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甲方。

  2.7 甲方通过订单方式购买的产品售后、购回等事项,按照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实物贵金属的提货凭证上的相应规则办理。

  2.8 若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提货期仍未到乙方网点办理提货的,乙方可按照订单交易总金额的0.1‰/天收取违约金。保管期间,乙方承担保管责任。如甲方主张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延迟提货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2.9 甲方同意:甲方超过一年未提货的,乙方有权将代保管的贵金属产品按照市场价格变现,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违约金,剩余款项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购买贵金属产品的账户。贵金属变现价格以变现当日乙方同类贵金属挂牌回购价格为准;乙方无相应品种回购价格的,变现价格参照变现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现货开盘价执行。

  第三条 重要提示

  3.1 甲方了解:受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波动。贵金属产品价格在本签订协议当天的不同时点可能存在差异,乙方业务系统确认交易时的价格与提货当天的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

  3.2 双方确认,贵金属产品交易价格以乙方业务系统确认交易时的价格为准。双方贵金属产品买卖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价格下跌等原因主张此前交易无效。甲方已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根据自身判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贵金属产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4.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4.2 本协议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4.3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4.5 甲方确认收货后,可在交易凭证所示订单成立时间后360日之内,要求乙方为其开具发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4.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4.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五条 客户信息保护

  5.1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5.2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5.3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七条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声明: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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