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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6)702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开户银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户申请人(客户)与开户银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开户申请人(客户)委托,为开户申请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开户申请人(客户)应审慎使用本银行结算账户与本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本银行根据开户申请人(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开户申请人(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书中开户银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开户申请人(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承担相应责任。

  开户申请人(客户)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样本的,应依照开户银行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件。

  第四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开户申请人(客户)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开户申请人(客户)承担。

  第五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户申请人(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开户申请人(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条 开户银行将依照法律法规对开户和办理银行业务中所知悉的开户申请人(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权机关要求、依据开户申请人(客户)授权、与开户申请人(客户)通过协议约定予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对开户申请人(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十二条 出现错账时,开户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开户申请人(客户)不同意的,有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开户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

  1、本合同项下开户银行向开户申请人(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开户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2、开户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开户申请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户申请人(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户申请人(客户)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开户银行有权要求开户申请人(客户)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开户申请人(客户)不予提供的,开户银行可以拒绝开户申请人(客户)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开户银行收到开户申请人(客户)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开户申请人(客户)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开户银行或开户银行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开户申请人(客户)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开户银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3、因开户申请人(客户)的原因导致开户银行向开户申请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开户申请人(客户)自行承担责任,且开户银行有权要求开户申请人(客户)承担因此给开户银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开户申请人(客户)有义务配合开户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向开户申请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开户申请人(客户)有权要求开户银行重新提供,由此给开户申请人(客户)造成的损失,由开户银行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开户申请人(客户)有义务配合开户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可基于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开户申请人(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开户申请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开户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于开户申请人(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开户申请人(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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