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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ABC(2014)703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总则

  1.1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指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代理甲方(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本协议所称贵金属指金交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金属。

  1.2 本业务包括代理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业务”)和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延期业务”),现货业务和延期业务分别采用全额交易和保证金交易的形式。

  1.3 甲方已全面知悉农业银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和贵金属延期业务的性质,充分了解在金交所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买入(卖出)无法成交,充分了解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回。

  1.4 农业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

  1.5 本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农业银行不对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保证,不与甲方共担风险,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如有)。

  1.6 甲方保证本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

  1.7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业务的交易规则以金交所不时发布及更新的规则为准。

  第二条  签约、解约和账户换卡

  2.1 签约时,乙方根据甲方情况选择相应的客户级别后向金交所申请开立个人客户黄金交易账户和黄金交易编码。若甲方已在其他银行开立黄金交易账户,签约前须与原代理银行解除代理关系,并提供黄金交易编码。甲方自签约成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方能进行交易。

  2.2 甲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2.3 甲方申请账户换卡时,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完成后到当日换卡之前不得发生出入金交易,新借记卡与原借记卡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必须一致,且新借记卡与原借记卡应属于农业银行的同一个一级分行。

  2.4 解约前,甲方应清空交易账户下所有持仓和库存(包括当月库存积数)并结清与金交所和乙方的全部费用及欠款,且当天无委托、出入金和成交记录。若因当月在金交所产生库存积数而无法解约的,甲方应于当月26日之后提出解约申请。

  第三条  交易

  3.1 甲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并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意交易指令以乙方系统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3.2 交易指令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该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由乙方系统自动撤销。

  3.3 甲方可在交易时间内(不包括延期业务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对该交易日的交易指令发出撤单指令。若交易未成交或部分成交,则撤回未成交部分;若交易已全部成交,则撤单指令无效。

  3.4 甲方可自行设定某合约的某个买卖方向的触发价格、委托价格、数量和交易有效期等条件,条件一经成就,合约按约定条件进行交易。

  3.5 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甲方应妥善保管与本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约定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密码等遗忘或被盗,应及时采取挂失等补救措施。

  3.6 甲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的,应自成交日(含)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出。

  第四条  资金与实物交割

  4.1 甲方在办理延期业务合约开仓或现货买入时,其保证金应满足乙方和金交所对交易资金的要求;甲方在平仓延期业务合约或卖出现货时,须有足够持仓合约或库存;甲方进行延期业务合约交割或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额保证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4.2 甲方买入现货或交割收入现货后,可选择是否提货。申请提货的,在金交所确认其申请成功后,甲方应在金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提货,否则提货单作废;甲方也可在金交所规定的最后提货日前撤销提货申请。提货单作废或提货申请撤销后,甲方仍应按金交所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4.3 甲方申请提货时,乙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冻结相应金额的提货保证金。

  4.4 甲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均为金交所的标准金。金交所不对甲方在交易所的黄金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不给予甲方所提实物黄金的质量保证书原件,甲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也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内交易。甲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在金交所规定时间内向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

  第五条  交易账户管理

  5.1 甲方应掌握交易账户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和保证金的动态变化。

  5.2 在延期业务中,甲方的交易保证金应满足乙方的要求。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甲方应在乙方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后的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补足交易保证金。

  5.3 交易保证金不足时,甲方不能开新仓或买入现货,只能平仓或卖出现货,并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全额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强行平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直至满足乙方要求,乙方强行平仓后,甲方资金仍不满足乙方要求的,乙方可从甲方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资金直至满足乙方要求,并保留采取其他追偿方式的权利。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行使抵销权、扣划相关款项的,甲方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5.4 乙方有权根据强行平仓执行时的市场情况选择平仓价位、平仓合约及平仓数量。

  5.5 因贵金属市场出现异常等导致乙方对甲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乙方根据金交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5.6 甲方自行决定延期业务的交割申报。在申报收货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在申报交货前,甲方在交易所仓库中有足额现货库存。

  5.7 在交、收申报数量不等时,甲方可进行中立仓申报,获得与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的反向合约,乙方冻结生成相应持仓所需的保证金。

  5.8 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 依照甲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 为甲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 甲方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 甲方应支付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 因甲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

  (6) 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5.9 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可用余额不足以划转第5.8条约定的各项资金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应付未付的资金按万分之五/日计收违约金。

  第六条  费用支付

  6.1 甲方同意按乙方交易系统内公告的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金交所要求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乙方调整服务价格的,甲方可以按法律法规或金交所的规定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6.2 甲方应自行承担其向金交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以及甲方的税项等各项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向乙方支付的资金划拨、短信通知等费用,且此等费用不包含在第6.1条约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内。

  第七条  责任承担

  7.1 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金交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造成甲方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2 出现错账的,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甲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9.1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交所规则、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调整服务内容,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不同意上述变化的,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及时到经办行办理解除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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