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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服务 > 隐私政策 > 5.贵金属服务协议

存金通定投业务协议ABC(2022)5033-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协商一致,在甲方与乙方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签定并生效的《存金通业务协议》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存金通业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存金通业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存金通定投业务(简称本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贵金属账户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申请,通过其贵金属账户的关联借记卡于每月指定的委托购买日购买指定重量的“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每个贵金属品种,甲方能且仅能签订一份定投业务协议。

  2.2 甲方设定的贵金属品种、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定投截止日期,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甲方可申请修改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和定投截止日期等定投要素,修改后的定投要素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于次月生效。

  2.3 乙方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签约、修改申请、终止申请及本协议项下其他业务;乙方于委托购买日不受理修改申请及终止申请。

  2.4 甲方设定的委托购买日应在1日至25日之间,委托购买日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如顺延后日期跨月,当月定投业务取消。

  2.5 定投截止日期与首个委托购买日的时间间隔应当大于或等于12个月。

  2.6 甲方确认定投业务成交价格为委托购买日上午10:00乙方系统报价。

  2.7 甲方应在委托购买日前一日确保关联借记卡中存有足额可用申购资金;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申购失败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签订多个贵金属产品定投业务协议且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的,当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时,按各贵金属产品的定投业务协议的签约时间顺序执行交易,甲方同意签约时间顺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因甲方关联借记卡内可用资金不足或已止付,导致乙方自委托购买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该3个交易日的顺延不跨月)扣款不成功,则属甲方违约,乙方将予以记录且当月的定投业务不再予以办理;甲方连续3个月每月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乙方将终止甲方的该贵金属品种的定投业务。

  2.8 甲方可凭关联借记卡于每月10日前至关联借记卡所属的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辖内网点打印上月定投委托成交单。

  2.9 甲方通过其贵金属账户的关联借记卡办理本业务,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时,申购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上述业务交易失败。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上述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价格波动等风险,农业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第五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5.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5.2 本协议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5.3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5.5 甲方凭定投委托成交单在成交之日起360日之内,到乙方指定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发票或补价金额发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5.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5.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6.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乙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甲方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

  8.1 甲方知悉,为客户办理存金通业务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农业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

  农业银行将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的方式处理客户的客户姓名、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号、开卡网点、存金通签约账户、签约网点、持仓数量、交易记录)、出生日期、证件信息(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上述信息为农业银行为甲方开办存金通业务所必须的必要个人客户信息。

  金融账户信息、证件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基于签约存金通及后续业务办理的目的,我行有必要处理敏感个人客户信息。甲方应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损害甲方隐私。中国农业银行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并会使用可靠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客户信息。

  8.2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银行仅在实现本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保存上述信息。

  8.3 本业务下基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农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农业银行将根据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8.4 以上信息为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农业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

  8.5 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6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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