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23)4035-1
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标题或文字加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数量和质量、利息和利率、价款和费用、费率、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免责条款、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您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或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66-95599,021-61195599。您也可登录农业银行网站信用卡频道(http://www.abchina.com/cn/CreditCard/)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与金穗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下称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1 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1.2 乙方保证将本合约、章程等内容完整告知附属卡申请人(以上内容可通过农业银行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确保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遵守以上规定。
1.3乙方保证其及附属卡申请人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等资料上的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1.4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等违法违规交易。
1.5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并核定乙方的授信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可通过信用卡客服热线、网点申请查阅申请表、领用合约等申请资料,并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其他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
1.6 乙方向甲方申请两张(含)以上信用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每张信用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并同时为乙方核定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乙方向甲方申请的全部信用卡可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乙方核定的总授信额度。乙方双币种或多币种卡的外币账户共享人民币账户授信额度。乙方的账户授信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
1.7若甲方在信用卡受理、审批、领卡等环节发现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涉嫌提供不实信息、资料造假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的领卡或激活等要求,或对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所申请的信用卡(含附属卡)采取降额、止付、销户等措施。
1.8 甲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乙方以亲自签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附属卡申请可由乙方代为办理,乙方需确保该代为办理(含代为签名)行为已取得附属卡申请人的合法、有效授权。
1.9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应关注甲方发送的信用卡邮寄、领卡信息,对于申领的信用卡需邮寄至网点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至指定网点领卡。逾期未领卡的,甲方可对乙方申领的信用卡采取降额、止付、销户等措施,以保障乙方所申领信用卡的资金安全。
第二条 使用
2.1 甲方部分芯片(IC)信用卡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支持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支持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乙方知悉并同意,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服务。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乙方对此承担责任。
2.2 甲方发行的芯片(IC)人民币信用卡(特殊卡种除外)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掌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选择开通、关闭该功能。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及以下的非接触式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农业银行网站公布的限额为准。
2.3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特殊设计卡片、无实体卡的信用卡除外),用卡时需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消费、pay类交易等)。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凭密交易时,须输入其交易密码。以短信验证码完成的交易,短信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
2.4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虽设置了凭密码交易,但可能因具体的交易性质或习惯通过非交易密码验证的方式即可完成交易,涉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交易、第三方支付交易、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IC信用卡电子现金脱机消费及其他根据银行卡组织规则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仅以设置凭密交易为由拒绝偿还交易款项或否认交易。
2.5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使用交易密码(含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本人的签名、卡面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数字信息等)等身份验证要素发起并通过甲方身份验证的操作或交易均视为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但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交易为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伪卡盗刷交易、网络盗刷交易除外。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纸质或电子交易凭证和/或凭交易密码、信用卡磁条信息、芯片信息、卡面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等电子数据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甲方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完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2.6 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1)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2)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交易密码及短信验证码泄露给他人;(3)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4)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5)及时关注农业银行网站发布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6)采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7 农业银行信用卡支持无卡、移动设备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甲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验证及绑定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处理规则详见绑定页面及关联协议)。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掌上银行等渠道设置交易限额,或者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设置交易密码、交易限额等措施,以降低和防范支付风险。
2.8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或被冒用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乙方对挂失生效前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但甲方过错导致非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本人实施(含非本人授权)的交易发生的,及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但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信用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因失联或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甲方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公务卡挂失补卡后,乙方还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乙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在公务卡相关系统中更新。
2.9 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风险管理要求,以及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对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柜面等渠道产生的信用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采取限额、限制交易、中止或停止使用信用卡等措施。
2.10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积分消费和兑换等相关业务前,可通过农业银行网站、客服热线、掌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并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积分累计和清理规则等。乙方申办前述业务的,视同乙方同意遵守前述业务的相关规则。
2.11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8年(特殊产品除外)。信用卡到期失效前,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乙方仍需履行还款责任,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还款。乙方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的,须在信用卡到期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自愿更换新卡。对乙方未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激活信用卡账户或账户状态异常的,甲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2.12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2.13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终止合作)导致乙方使用的特定类型信用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甲方通过农业银行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甲方有权终止该特定类型信用卡服务,并为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的,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如果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不接受甲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或通知中载明的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将不再为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更换信用卡。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为乙方更换、配发、升级信用卡。前述行为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2.14 乙方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单位书面通知甲方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公务卡账户并通知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及时办理销户。
2.15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2.16 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均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注销其附属卡。
2.17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农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外币业务的交易款项,记入外币账户,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同意承担上述交易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及费用。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运通等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办理人民币业务的交易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18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降授信额度、限制交易、中止或停止使用信用卡、限制部分信用卡功能的使用、暂停超授信服务、限制分期授权、宣告债务提前到期,及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不续发或换发新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
(2)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包括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3)利用信用卡进行套取现金等非真实交易;
(4)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5)未于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7)拒绝或阻碍甲方进行风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交易发票等资料);
(8)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发生交易;
(9)将信用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10)信用卡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含偿还信用卡欠款)、购房、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理财、分红型保险)、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或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11)涉嫌偷逃税款、洗钱、恐怖融资、电信诈骗、虚拟货币交易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2)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章程、本合约等行为。
甲方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偿还债务,相关债务提前到期的,均应一次性清偿完毕。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实施上述行为,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追偿,上述情形(6)、(8)除外。
2.19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资信变动等情况,对乙方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降乙方授信额度,并通过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2.20乙方知悉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资信变动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邀请乙方调增信用卡授信额度,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进行调增。
2.21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资信情况、产品类型等综合因素,在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不含取现、转账等预借现金交易)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向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学生信用卡等特殊卡种除外)。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关闭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2.22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资信变动等情况,要求乙方为其信用卡提供担保。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
2.23 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2.24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人所持信用卡到期后,如信用卡账户无任何未偿款项及溢缴款的,甲方可对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所持信用卡账户进行销卡、销户处理。
2.25为履行监管要求、保障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减少账户资源闲置等目的,甲方将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账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确认是否继续使用本人所持长期睡眠卡(连续18个月及以上无主动交易且无任何未偿款项和溢缴款的信用卡)。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如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的,或未在指定期限内使用(透支或存款)信用卡的,视同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不再使用信用卡,甲方可对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所持信用卡进行销卡、销户处理;若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回复确认不再使用所持信用卡的,甲方将对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所持信用卡进行销卡、销户处理。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3.1 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利息从乙方信用卡(主卡)账户中扣收。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约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每月天数及乙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特殊卡种透支利率以农业银行网站等渠道公示为准),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用卡等情况调整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若甲方对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甲方将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
3.2 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3.3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还款通知(掌银小信封、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之一)并及时核对账务,在账单日(初始账单日见信用卡卡函。乙方可申请更改信用卡初始账单日,但金穗乐分卡等特殊产品除外)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可及时联系甲方补发。乙方认可,将不会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透支利息等,也不会拒绝承担由此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
3.4 乙方可通过农业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等渠道获得电子对账服务,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5 乙方若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应在对账单生成日后30日内向甲方查询和申请调阅相关凭证。乙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甲方核查,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未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示的应还款额。乙方如在对账单生成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约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乙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3.6 乙方人民币账户欠款,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可用外币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若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购汇业务。购汇汇率以当日农业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中对应外币币种现汇卖出价为准。
3.7 乙方应在每期对账单载明的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对账单所列明的最低还款额。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还款,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低还款额=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本期应还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账户永久额度使用金额×100%(特殊卡种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以农业银行网站产品介绍为准)。
3.8 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充值或其他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3.9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特殊卡种除外)。不同卡种免息期有所不同,乙方可登录农业银行网站、拨打客服电话或前往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本合约约定的计息方法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
3.10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含超授信额度使用部分)、分期业务应付利息及费用、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乙方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先利息或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费用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
乙方成功办理乐分易、专项商户分期等业务后,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对应的分期专项账户。当期信用卡对账单同时包含分期专项账户和普通透支账户欠款时,按照先分期专项账户、后普通透支账户的顺序还款。乙方存在多个分期专项账户的,按照分期专项账户建立时间的先后顺序还款,如多个分期专项账户均已逾期的,则按照还款时分期专项账户连续逾期的期数由多到少的顺序还款。
3.11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的买卖或其他基础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或拖延偿还欠款。
3.12 乙方未依约偿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司法途径等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同意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采用前述方式向乙方进行催收。乙方未依约偿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还款项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扣划其在农业银行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上的资金(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不得扣划的账户除外)。如划收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划收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乙方应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将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及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因未依约偿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而造成自身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13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视为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
4.1 本合约下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等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一般个人信息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征信授权书》(以下统称“授权书”)的授权范围执行。
4.2 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已清楚知晓并同意授权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如乙方代为办理附属卡申请的,乙方应将授权书的内容(可通过农业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进行查询)完整告知附属卡申请人,并确保附属卡申请人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授权书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
4.3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其他约定
5.1 乙方应按业务办理过程中载明或告知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信用卡业务服务价格和费用,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通知后施行。调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如不接受调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按规定解除本合约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价格和费用。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5.2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开展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章程,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调整信用卡产品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约并销户,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
5.3 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将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5.4 因交易模式、结算、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或差错长款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有权向乙方追偿欠款,直至乙方还清欠款。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时间、维护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利益,在不损害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作为还款抵销欠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信用卡中溢缴款。
5.5 乙方同意将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预留的单位地址及现住址、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文书、通知、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后续乙方联系甲方变更的,以甲方确认的乙方调整后的联系方式为准)。乙方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否则乙方预留的原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或者乙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通知或法律文书等未被实际接收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乙方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电子送达与送达到乙方指定单位地址及现住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5.6.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申请、办理的信用卡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随e分分期付款业务、现金分期等,除适用本合约外,还适用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确认的具体业务协议或条款及细则。如本合约与具体业务协议或条款及细则存在内容冲突的,以具体业务协议或条款及细则载明的内容为准。
5.7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若因适用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导致与本合约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为准。
5.8 纠纷解决。甲乙双方在合约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或诉讼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若在一方提起诉讼时,争议标的额未超过甲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争议,由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有异议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否则视为认可前述约定。
如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有效的仲裁约定将排除双方有关诉讼管辖的其他约定。双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或申请环节的相关条款确定仲裁事宜。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标题或文字加粗的条款),甲方已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及解释,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