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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贴士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财政贴息补充协议(2026年第二版)

ABC(2026)414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和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责任、免责条款、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机构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40066-95599,021-61195599。 

  鉴于乙方(客户)与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发卡经办机构)已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信用卡业务相关协议(下称“信用卡协议”)并办理农行信用卡,根据国家个人消费类贷款(含信用卡分期业务)财政贴息相关政策(下称“财政贴息政策”),乙方就本人名下农行信用卡项下符合条件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享受财政贴息,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承诺与提示 

  1.1 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本人名下农行信用卡的办理或使用不存在以下情形: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通过不法中介等实施信用卡欺诈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套取现金等非真实交易;将信用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信用卡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含偿还信用卡欠款)、购房、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理财、分红型保险)、生产经营(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或流入政策限制或禁止性领域;使用信用卡账户开展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其他违法违规方式套取贴息资金。 

  1.2 甲方提示。 

  (1)本协议项下贴息办理无任何中介机构参与,不收取手续费、佣金等任何费用。 

  (2)切勿轻信农业银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短信等,谨防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 

  第二条 贴息范围与标准 

  2.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贴息政策实施期内成功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且在政策实施期内产生的实际用于消费的、符合真实性及合规性要求的信用卡分期账单,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本协议所称“信用卡分期业务”,包括账单分期、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各类分期产品。办理上述业务时,乙方应根据业务办理要求与甲方签署相应的业务条款及细则(下称“《细则》”)。 

  2.2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且最高不超过办理相应信用卡分期业务时约定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的50%。 

  2.3 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可享受的符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的全部个人消费类贷款(含信用卡分期业务)累计贴息上限为每年5000元。 

  2.4 上述财政贴息政策的实施期限、贴息范围、贴息标准等规则,以本协议生效之日的实际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条 贴息条件与流程 

  3.1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1)存在本协议第1.1款规定的信用卡欺诈、虚假消费、将信用卡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或者其他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等情形的,或存在不配合甲方核查资金用途情形的; 

  (2)未按信用卡协议及《细则》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 

  (3)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或甲方规定不能获取贴息资金的情形。 

  对前款第(2)项情形,乙方足额偿还信用卡项下全部应还本息(含信用卡分期业务本息)且信用卡账户状态(含信用卡分期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如乙方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进行提前还款,对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前的已出账单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对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后的实际还款计划项下分期账单进行贴息。 

  3.2 甲方按照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贴息期限等要求计算每期贴息金额,并在信用卡分期业务每期出账单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 

  3.3 甲方根据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本协议约定,核定信用卡消费信息、分期信息和贴息信息,并将核定信息作为申请财政贴息的依据,最终贴息结果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3.4 对于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发生消费交易退款或乙方存在本协议第3.1款情形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贴息总额超过政策上限的,如已向乙方进行贴息的,甲方有权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相应的贴息资金;采取扣减方式的,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除外。 

  3.5 乙方存在本协议第3.1款第(1)项约定的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形,或者未按第3.4款约定及时返还贴息资金的,甲方可按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第四条 个人信息授权   

  4.1 乙方在已签署信用卡协议及相关个人信息授权书等协议的基础上,同意进行如下授权: 

  (1)基于识别乙方贴息资格及计算贴息金额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乙方授权农业银行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的方式处理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等)等一般个人信息,以及身份证件信息(种类、号码)、联系方式、信用卡分期业务信息(分期金额、分期利率、分期期数、分期状态等)、金融账户信息(信用卡账户、信用卡分期账户以及乙方名下农行借记卡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等)、消费交易信息(信用卡及借记卡消费凭证、交易时间、金额、收款方名称、交易流水等)、贴息金额等敏感个人信息。 

  (2)基于贴息资金清算和审核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乙方授权农业银行向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审计机构等有权机关提供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件信息、信用卡分期业务信息以及贴息申请相关的账户信息、消费交易信息、审核结果、贴息金额等。  

  4.2 以上信息为农业银行提供贴息服务所必需,如乙方不同意农业银行处理以上信息,农业银行将无法为乙方提供贴息服务,但不影响信用卡协议项下信用卡分期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 其他条款   

  5.1 协议生效。乙方知悉并同意,账号密码、动态口令、数字证书、生物特征识别等方式均为乙方与甲方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上述任意一种方式认证后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协议自乙方确认同意本协议并通过身份认证、且甲方审核通过后生效。审核不通过的,甲方将以手机短信、掌银APP弹窗等方式通知乙方。 

  5.2 乙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遇法律法规变化或财政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政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例如涉及贴息范围、贴息标准、政策实施期限等变化),甲方可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乙方,各方无需再次签署补充协议。 

  5.3 如双方就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善意、友好的态度协商,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等方式化解。 

  5.4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名下各农行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无需再次签署本协议。甲方即指乙方名下各农行信用卡对应的发卡经办机构。 

  5.5 本协议为信用卡协议及《细则》的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乙方名下各农行信用卡办理时签署的信用卡协议和《细则》的约定执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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