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24)4078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前,请申请人先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条款及细则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数量和质量、利息和利率、价款或者费用、费率、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免责条款、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咨询或投诉,请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021-61195599)。申请人如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申请人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与细则适用于“乐分易”系列产品,包括“乐分易”(随享版)及“消费e分期”等综合消费类分期产品。
一、业务提示
(一)分期付款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利率计算。分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单利,系根据依约正常还款的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注: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二)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在每月账单日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还款,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申请人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含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往期未还的应还款额及逾期利息等),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我行将对当期账单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账单日起至持卡人实际还款日(不含)期间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适用的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天,受每月天数及申请人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计息规则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二、业务定义。“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乐分易”)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授予分期额度供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申请人在我行指定的商户范围内使用该分期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或申请将部分分期资金转入申请人本人借记卡,并按约定期数分期还款的综合消费类分期产品,包括“乐分易”(随享版)、“消费e分期”等产品。
三、业务申请。申请人可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登录我行网站公布的手机线上申请链接等渠道申请办理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办理时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我行有权依据申请人资信状况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及给予申请人“乐分易”分期额度。申请成功的,我行将为申请人核发分期专用卡或将申请人指定符合条件的已有信用卡转为分期专用卡,加载分期额度,并实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办理结果的,可通过客服等渠道查询。
四、分期专用卡是我行发行的银联人民币单币种金卡,限制透支取现和各类投资理财类业务签约等功能。
五、“乐分易”分期额度为独立额度,不与其他信用卡或分期额度共享。分期专用卡累计透支金额不超过原始分期额度。
六、“乐分易”分期额度使用方式包括:
(一)申请人使用分期专用卡在指定类型商户消费。我行可视市场及风险情况调整指定类型商户范围,并经我行官方网站(首页-信用卡-分期理财-“乐分易”)等渠道公布后生效。分期专用卡账户当日累计透支消费本金达到分期起始金额50元的,由我行系统日终按约定分期期数和分期利率转为分期本金,并按月收取分期利息,当日累计透支消费本金不满50元的,列入账单欠款进行正常还款。我行有权依据申请人资信状况及独立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同意转为分期本金,如未转为分期,申请人需按照账单欠款进行正常还款。
(二)申请人通过掌上银行等渠道将部分分期资金转至本人借记卡(一类卡)使用。转至借记卡的金额计为分期本金。可转金额最低2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乐分易”分期额度的50%,且客户名下信用卡累计透支取现和透支转账余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分期期数最长不超过24期。该功能仅针对部分地区开放,具体可转金额和可选择期数以申请时系统界面显示为准。
七、“乐分易”还款方式包括“月等本等息”、“先息后本”、“月息季本”、“月息年本”等还款方式。申请人具体可选择的还款方式以申请“乐分易”时系统显示为准,由客户选择确定,确定后不支持调整修改。
(一)“月等本等息”还款方式,是指在分期期限内,客户每月偿还分期利息,每月进行分期本金分摊还款。
(二)“先息后本”还款方式,是指在分期期限内,客户每月偿还分期利息,到期偿还全部分期本金和当期分期利息。
(三)“月息季本”还款方式,是指在分期期限内,客户每月偿还分期利息,每3个月进行本金分摊还款。
(四)“月息年本”还款方式,是指在分期期限内,客户每月偿还分期利息,每12个月进行本金分摊还款。
八、“乐分易”支持的分期期数有12期、24期、36期、48期、60期,不同还款方式、额度使用方式支持的期数范围不同,具体以我行系统显示为准。申请人可通过我行掌上银行、我行信用卡客服热线渠道在各还款方式允许的期数范围内申请修改约定的分期期数,约定的分期期数修改实时生效,但不影响已转为分期本金的分期期数。
九、分期利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申请人申请业务时的我行系统显示或业务凭证为准。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单利,系根据依约正常还款的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计算公式如下:
(注: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不同,可能出现实际年化利率与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存在差异。
十、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利息分期收取,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期数。月等本等息还款方式下,每期应还1期分期本金和1期分期利息;先息后本还款方式下,除最后1期外,每期应还分期本金为0,最后1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每期应还1期利息;月息季本还款方式,每3个月为一个本金还款周期,前2个月每期应还分期本金为0,第3个月一次性偿还3期分期本金,每期应还1期利息;月息年本还款方式,每12个月为一个本金还款周期,前11个月每期应还本金为0,第12个月一次性偿还12期分期本金,每期应还1期利息。
十一、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如申请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利息的,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十二、申请人如需提前还款,须前往营业网点或致电客服申请。如存在多笔分期,需分别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分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信用卡账单生成前。申请人可就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申请提前还款,非“月等本等息”还款方式的业务,仅支持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人申请提前还款前已计入信用卡账单的分期利息应按约定缴纳,且后续不予退还;提前还款金额及未计账的分期利息处理方式遵循以下规则;申请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部分金额提前还款。
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金额须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申请人申请部分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申请的还款金额在下一个账单日计入该期账单,分期期数自末期相应减少,申请人在余下各账单周期偿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二)全部金额提前还款。
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金额须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申请人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申请的还款金额在下一个账单日计入该期账单,申请人于该期账单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和该期分期利息后,分期自动结束。
十三、已成功分期的消费若发生退货,已收取及已记入账单的分期利息应按约定缴纳,且不予退还。
十四、申请人须保留本业务的相关消费凭证,保存时限为成功办理“乐分易”业务时至该笔业务相关债务结清后的两年。我行有权基于核查消费用途的需要调阅消费凭证。若申请人未按照本细则的约定使用分期额度、分期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的,则视为违约,我行有权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个人信息保护
(一)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处理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规则与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规则一致。申请人已清楚知晓并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全部规则,包括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二)为本条款及细则的订立和履行之需要,申请人同意我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约定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三)我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申请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及细则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我行的联系方式、申请人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我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cn)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行客服热线(95599、4006695599)。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违约:(1)申请人申请“乐分易”后,其未按约定使用授信额度或分期资金、办理虚假交易、将授信额度或分期资金挪作他用、重复贷款、使用不符合约定用途或不配合我行核查资金用途;(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透支消费本金、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或几项;(3)申请人向我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4)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损害我行在本细则下权益;(5)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6)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的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我行有关业务规定;(7)申请人违反本细则约定,或与我行之间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我行有权了解并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透支消费本金、分期本金使用情况。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或发生我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或发生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实现或影响分期本金安全的情形时,我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前收回分期本金或调整、取消授信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本金的,我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记入分期专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有权收取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我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我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我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细则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申请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我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申请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顺序清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有权宣布申请人与我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务立即到期,采取或变更资产保全措施。(3)有权要求申请人采取或变更担保措施。
十七、其他条款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分期专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如需办理分期专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细则项下一切剩余的透支消费本金、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我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申请人卡片到期亦不免除上述义务。
(二)本细则下我行向申请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我行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三)我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细则,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调整本业务相关的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申请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申请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约,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
(四)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五)生效条款。申请人在我行相关界面上通过勾选、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后本条款及细则生效。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