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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通业务的交易标的为农行自主品牌“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存金通业务是在 “传世之宝”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实时、现货交割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账户买卖的方式。存金通业务在营运模式、报价、实物支撑、风险管控等方面与“传世之宝”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一致。
存金通业务是客户通过金穗借记卡在我行开立贵金属账户,按照我行实时贵金属报价购买“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购买数量实时计入客户贵金属账户。客户可申请从其贵金属账户里提取“传世之宝”贵金属实物,或直接将其账户内贵金属卖出。
◆ 存金通的特点:
1.存金通业务从本质上讲是我行自主品牌实物黄金(贵金属)产品的衍生产品,交易标的为我行自主品牌“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实盘交易,不支持做空。
2.办理需开立贵金属账户,可账户交易,从而兼具实物黄金业务和记账式黄金业务的双重特征。
3.与纯记账式黄金业务、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具有明显区别。
4.存金通业务的推出,将使我行传世之宝实物黄金业务突破库存规模限制,从而极大地促进销售,提高业务收入。
5.存金通业务的推出,实现了以账户形式买卖传世之宝实物黄金产品,从而可节约大量的实物加工、流转成本。
6.存金通业务的推出,将使我行对客户积存贵金属的运用成为可能,必将节约实物铺货的租赁成本,并有可能带来运用利益。
◆ 存金通与“传世之宝”二者区别:
与“传世之宝”实物黄金业务相同,销售存金通产品由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购回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企业进行。
与“传世之宝”实物黄金业务略有区别,存金通业务仅面向个人客户,公司和机构客户无法办理。
◆ 存金通业务的办理条件:
1.办理存金通业务需指定一张金穗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单位卡、附属卡均不能办理。客户应凭本人有效证件实名办理开户。
2.存金通各项业务,包括开销户、账户买卖、提货、更改资金结算账户、定投、特殊业务等均需在借记卡所在一级分行辖内办理,不可跨一级分行办理。
3.存金通销售、购回、提货业务实行贵金属份额、资金实时清算。
4.开办存金通业务须按国家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我省各经营网点均可开办存金通业务。
5.各经营行应当合理规划、确定贵金属实物提取网点和开票网点。由于存金通业务支持账户交易,与实物黄金业务相比,报价风险和敞口管理风险较大。因此,存金通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9:30--15:30。
6.客户贵金属账户余额为其持有的“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的重量(单位为克),不计利息。客户可在其账户可用余额内申请卖出或提货,提货以实物产品的规格为准存金通产品的交易起点1克,交易递增单位为1克。
7.此次推出的存金通账户黄金,产品代码为011,其对接的实物产品为“传世之宝”标准实物投资金条。客户既可进行存金通账户黄金的账户买卖,也可提取“传世之宝”实物黄金产品。
8.存金通业务的购回由我行代理黄金企业进行,账户购回黄金的所有权归合作企业。我行根据企业要求将账户购回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后交付企业。
◆ 存金通开户条件:
投资者办理存金通业务须指定一张金穗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银行为其实名开立贵金属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贵金属账户,免收开户费。投资者开立存金通业务贵金属账户,须阅读并签字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存金通业务客户协议》。
存金通产品的销售价直接对接“传世之宝”贵金属标准实物投资产品的报价。存金通产品不独立报价,采用与关联“传世之宝”贵金属实物产品报价直接对接的方式产生报价。
存账户销售是指存金通签约客户向我行主动发起存金通产品买入申请,我行按照该品种即时报价实时扣划相应款项,同时在存金通账户中增加相应贵金属份额。销售存金通产品,须向客户提供销售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存金通产品的购回价由黄金企业确定,我行只是代理黄金企业作报价统一发布。
账户购回是指存金通签约客户在其账户可用额度内,向我行主动发起存金通产品卖出申请,我行实时减记客户账户中贵金属份额,并按照该存金通品种即时报价支付客户相应款项。
账户定投是指我行存金通签约客户,与我行签定定投协议后,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按照固定的重量,以我行当日上午10:00的系统报价买入存金通产品存入其贵金属账户的业务。客户办理存金通定投业务,必须与我行签署《中国农业银行存金通业务定投协议书》。
◆ 存金通账户定投业务规则
1.对于每个存金通产品,客户仅可签订一份定投协议。
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存金通定投业务的签约、修改和终止。
3.客户与我行签订产品定投协议时,应约定定投品种、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及定投截止日期。定投截止日期与首次委托购买日期的时间间隔必须大于或等于12个月。
4.存金通定投业务的委托购买日可以为每月的1日至25日,成交价格为交易日当天上午10:00的系统报价。委托购买日遇节假日顺延,但不可跨月。
5.当月客户提交的委托购买日大于签约当日,系统当月执行;当月客户提交的委托购买日小于或等于签约当日,系统次月执行。
6.因客户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系统连续3个交易日(该3个交易日的顺延不可跨月)扣款不成功,将记录客户当月违约一次;系统记录客户连续三个月违约的,将自动终止该客户该存金通产品的定投业务。
7.当客户签订多个存金通产品定投合约、且指定的委托购买日为同一天时,以系统录入的客户定投存金通产品的先后顺序成交,即系统录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
8.客户可在系统开市期间申请修改已提交执行的定投业务的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和截止日期,委托购买日不受理客户的定投修改申请。定投修改后,定投协议继续有效。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及终止日期以系统最后记录为准。定投修改后,修改后的定投要素下月生效。
9.定投生效期间,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定投签约卡申请终止存金通定投业务。定投终止申请受理成功后,立刻生效。委托购买日不受理客户的终止申请。
10.客户可凭定投签约借记卡于每月的15日前到定投签约所在分行任一网点打印上月定投委托成交单,客户可凭成交单在6个月之内(从成交之日起算)到我行指定的开票网点领取定投成交的发票。
◆ 存金通账户提货
提货是指我行存金通签约客户,到我行指定的提金网点,在其持有的贵金属可用额度内,提取贵金属实物产品。
在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时间内,客户可随时申请提货。客户可提取我行自营实物贵金属零售产品中的标准投资产品和其他礼品收藏类产品提取标准投资产品,客户不需支付额外价款;提取礼品收藏类产品的,客户需补缴产品价差。
补差金额=产品单位价差×提金重量
产品单位价差为提金时点系统该存金通产品价格与提金品种价格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