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現行《基金法》主要規范了公募基金,對采用非公開方式募集設立的基金缺乏具體規定。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長,近年來非公開募集基金也得到快速發展,但由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導致資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范,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滋生非法集資等社會問題。
吳曉靈指出,本次修訂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對非公開基金的募集、運作、管理等進行了規范,從法律上確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開募集基金實現了有法可依。此舉將有效促進非公募基金的規范發展,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也為我國居民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投資渠道,對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她同時強調,非公募基金往往投資者范圍小,社會影響面窄,運作方式靈活,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實行像公募基金那樣嚴格的管制和監管。所以這次修訂的《基金法》在第十章單設一章,構建了與公募基金有所區別的制度框架。具體內容有:一是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要求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二是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三是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四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五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六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