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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產品訂單銷售協議ABC(2017)7054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貴金屬產品訂單銷售是指甲方按照乙方業務系統確認交易時的乙方報價,向乙方訂購貴金屬產品種類、數量并全額支付相應款項,乙方網點到貨后通知甲方提取貴金屬產品的銷售方式。

  第二條 業務規則 

  2.1 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向乙方訂購所需貴金屬產品的種類、數量。甲方所購貴金屬品種、單價、總金額、提貨網點等,以雙方簽章確認的交易憑證為準。

  2.2 甲方須在本協議簽訂時向乙方全額交納所訂購的貴金屬產品的款項。

  2.3 甲方了解:貴金屬產品到貨時間受提供貴金屬的第三方企業的加工條件、天氣、物流條件等影響,具體到貨時間可咨詢乙方網點。貨到后,乙方應及時以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提貨,甲方應在乙方通知之日起十五個自然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本人農行借記卡到簽署本協議的乙方網點辦理提貨。

  2.4 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購貨款項后,雙方貴金屬產品買賣交易即成交,但本條2.5約定的貴金屬紀念幣除外。甲方在乙方網點提貨時,應當在離柜前對貴金屬質量、數量等各方面情況進行核實;若出現乙方認可的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更換同規格產品。因貴金屬產品的特殊性,離柜后甲方不可要求退換貨或退款。

  2.5 貴金屬紀念幣屬于國家法定貨幣,發行量有限。甲方訂單購買貴金屬紀念幣時,乙方需向紀念幣發售機構申購成功后方可確認。乙方確認申購成功的,貴金屬產品買賣交易即成交。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兩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反饋申購成功或失敗信息。申購失敗的,乙方應按照甲方申購數量、價格退還相應款項。

  2.6 自乙方在乙方網點將貴金屬產品交付甲方之同時,該貴金屬產品的所有權、毀損和滅失的風險一并轉移至甲方。

  2.7 甲方通過訂單方式購買的產品售后、購回等事項,按照乙方交付給甲方的實物貴金屬的提貨憑證上的相應規則辦理。

  2.8 若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超過本協議約定的提貨期仍未到乙方網點辦理提貨的,乙方可按照訂單交易總金額的0.1‰/天收取違約金。保管期間,乙方承擔保管責任。如甲方主張因不可抗力情形導致延遲提貨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

  2.9 甲方同意:甲方超過一年未提貨的,乙方有權將代保管的貴金屬產品按照市場價格變現,變現所得價款優先用于支付違約金,剩余款項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購買貴金屬產品的賬戶。貴金屬變現價格以變現當日乙方同類貴金屬掛牌回購價格為準;乙方無相應品種回購價格的,變現價格參照變現當日上海黃金交易所相應品種現貨開盤價執行。

  第三條 重要提示

  3.1 甲方了解:受國際政治、經濟因素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貴金屬價格可能發生波動。貴金屬產品價格在本簽訂協議當天的不同時點可能存在差異,乙方業務系統確認交易時的價格與提貨當天的價格也可能存在差異。

  3.2 雙方確認,貴金屬產品交易價格以乙方業務系統確認交易時的價格為準。雙方貴金屬產品買賣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價格下跌等原因主張此前交易無效。甲方已充分認識到此項業務所蘊涵的風險,根據自身判斷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格購買貴金屬產品并愿意承擔相應的風險。

  第四條 服務價格、增值稅及發票

  4.1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后解除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4.2 本協議項下農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4.3 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4.4 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農業銀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

  4.5 甲方確認收貨后,可在交易憑證所示訂單成立時間后360日之內,要求乙方為其開具發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4.6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4.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五條 客戶信息保護

  5.1 甲方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可基于業務辦理、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權簽署之日起,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甲方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信息)。雙方業務關系終止后,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甲方的約定,保存和處理甲方信息。

  5.2 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內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毀損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詢、使用與所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無關的甲方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查詢、使用甲方信息。

  5.3 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與甲方的約定,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責任由中國農業銀行承擔。

  第六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七條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八條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聲明:乙方已提請我方注意對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黑體字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我方要求作了相應條款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認同并接受本協議全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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