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ps! 您現在看到的是農行網站手機版,全屏展開, PC版更舒適哦!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個人服務 > 隱私政策 > 歷史協議

代理上海黃金交易所個人貴金屬交易業務協議書ABC(2014)7034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第一條  總則

  1.1 代理上海黃金交易所個人貴金屬交易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代理甲方(客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金交所”)進行貴金屬交易、資金清算和實物交割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業務。本協議所稱貴金屬指金交所掛盤交易品種、合約涉及的標的金屬。

  1.2 本業務包括代理貴金屬現貨交易業務(以下簡稱“現貨業務”)和代理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易業務(以下簡稱“延期業務”),現貨業務和延期業務分別采用全額交易和保證金交易的形式。

  1.3 甲方已全面知悉農業銀行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充分了解貴金屬投資的風險和貴金屬延期業務的性質,充分了解在金交所某個交易品種達到漲(跌)停板的情況下可能出現買入(賣出)無法成交,充分了解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能因通訊網絡速度等原因無法及時撤回。

  1.4 農業銀行提供的市場分析和預測僅供甲方參考。

  1.5 本業務所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農業銀行不對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本金不受損失作出保證,不與甲方共擔風險,亦不與甲方分享收益(如有)。

  1.6 甲方保證本業務的資金來源合法。

  1.7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業務的交易規則以金交所不時發布及更新的規則為準。

  第二條  簽約、解約和賬戶換卡

  2.1 簽約時,乙方根據甲方情況選擇相應的客戶級別后向金交所申請開立個人客戶黃金交易賬戶和黃金交易編碼。若甲方已在其他銀行開立黃金交易賬戶,簽約前須與原代理銀行解除代理關系,并提供黃金交易編碼。甲方自簽約成功后第二個交易日起方能進行交易。

  2.2 甲方應留存真實有效的名稱、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簽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如有變更,甲方應及時前往乙方營業網點進行變更。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變更信息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2.3 甲方申請賬戶換卡時,前一個交易日清算完成后到當日換卡之前不得發生出入金交易,新借記卡與原借記卡的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必須一致,且新借記卡與原借記卡應屬于農業銀行的同一個一級分行。

  2.4 解約前,甲方應清空交易賬戶下所有持倉和庫存(包括當月庫存積數)并結清與金交所和乙方的全部費用及欠款,且當天無委托、出入金和成交記錄。若因當月在金交所產生庫存積數而無法解約的,甲方應于當月26日之后提出解約申請。

  第三條  交易

  3.1 甲方應對其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負責并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甲方同意交易指令以乙方系統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準。

  3.2 交易指令在一個交易日內有效,該交易日結束后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由乙方系統自動撤銷。

  3.3 甲方可在交易時間內(不包括延期業務合約集合競價時間)對該交易日的交易指令發出撤單指令。若交易未成交或部分成交,則撤回未成交部分;若交易已全部成交,則撤單指令無效。

  3.4 甲方可自行設定某合約的某個買賣方向的觸發價格、委托價格、數量和交易有效期等條件,條件一經成就,合約按約定條件進行交易。

  3.5 黃金交易編碼具有唯一性和終身性。甲方應妥善保管與本業務有關的賬號、黃金交易編碼和密碼,凡使用約定賬號、黃金交易編碼和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活動均視為甲方本人行為。甲方的有關證件、資料、銀行卡、密碼等遺忘或被盜,應及時采取掛失等補救措施。

  3.6 甲方對交易記錄有異議的,應自成交日(含)起三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提出。

  第四條  資金與實物交割

  4.1 甲方在辦理延期業務合約開倉或現貨買入時,其保證金應滿足乙方和金交所對交易資金的要求;甲方在平倉延期業務合約或賣出現貨時,須有足夠持倉合約或庫存;甲方進行延期業務合約交割或中立倉申報時,須有足額保證金、庫存和持倉合約。

  4.2 甲方買入現貨或交割收入現貨后,可選擇是否提貨。申請提貨的,在金交所確認其申請成功后,甲方應在金交所規定的時間內提貨,否則提貨單作廢;甲方也可在金交所規定的最后提貨日前撤銷提貨申請。提貨單作廢或提貨申請撤銷后,甲方仍應按金交所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4.3 甲方申請提貨時,乙方有權根據所提品種的市場價格、金交所現貨條塊溢短差標準、金交所收取的運保費標準凍結相應金額的提貨保證金。

  4.4 甲方交割和提取的實物黃金均為金交所的標準金。金交所不對甲方在交易所的黃金買賣活動和所提實物黃金開具發票,不給予甲方所提實物黃金的質量保證書原件,甲方提出的實物黃金不得再入庫,也不得再進入金交所系統內交易。甲方對所提取的實物黃金質量有異議的,應在金交所規定時間內向金交所指定金庫提出,并提供提貨確認憑證、黃金質量鑒定結論或相關證明。

  第五條  交易賬戶管理

  5.1 甲方應掌握交易賬戶內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和保證金的動態變化。

  5.2 在延期業務中,甲方的交易保證金應滿足乙方的要求。乙方有權根據監管部門政策、金交所規則和市場狀況的變化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甲方應在乙方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后的下一交易日開盤前補足交易保證金。

  5.3 交易保證金不足時,甲方不能開新倉或買入現貨,只能平倉或賣出現貨,并應在下一交易日開盤前全額追加交易保證金。否則,乙方有權強行平倉甲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直至滿足乙方要求,乙方強行平倉后,甲方資金仍不滿足乙方要求的,乙方可從甲方在農業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扣劃資金直至滿足乙方要求,并保留采取其他追償方式的權利。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行使抵銷權、扣劃相關款項的,甲方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乙方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計算。

  5.4 乙方有權根據強行平倉執行時的市場情況選擇平倉價位、平倉合約及平倉數量。

  5.5 因貴金屬市場出現異常等導致乙方對甲方的強平掛單無法成交,乙方根據金交所有關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進行操作。

  5.6 甲方自行決定延期業務的交割申報。在申報收貨前,甲方應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內存入足額資金;在申報交貨前,甲方在交易所倉庫中有足額現貨庫存。

  5.7 在交、收申報數量不等時,甲方可進行中立倉申報,獲得與中立倉申報方向相反的反向合約,乙方凍結生成相應持倉所需的保證金。

  5.8 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保證金專用賬戶劃轉資金,用于償付下列費用:

  (1) 依照甲方指令成交的貨款和由此產生的交易虧損;

  (2) 為甲方支付的溢短差、倉儲費、出入庫費和運保費;

  (3) 甲方應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和交易手續費;

  (4) 甲方應支付的延期補償費和超期補償費;

  (5) 因甲方的交易行為產生的其他費用;

  (6) 甲乙雙方同意的其他劃款事項。

  5.9 甲方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可用余額不足以劃轉第5.8條約定的各項資金時,乙方有權對甲方應付未付的資金按萬分之五/日計收違約金。

  第六條  費用支付

  6.1 甲方同意按乙方交易系統內公告的標準支付代理手續費,乙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金交所要求對上述費率進行調整。乙方調整服務價格的,甲方可以按法律法規或金交所的規定終止服務,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6.2 甲方應自行承擔其向金交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倉儲費、運保費、延期補償費、超期補償費、以及甲方的稅項等各項費用以及交易過程中向乙方支付的資金劃撥、短信通知等費用,且此等費用不包含在第6.1條約定的代理手續費之內。

  第七條  責任承擔

  7.1 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金交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造成甲方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7.2 出現錯賬的,乙方將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甲方獲得不當得利的,為節省客戶時間、維護客戶利益,在不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扣劃不當得利相關款項并通知甲方。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九條  協議生效、變更和終止

  9.1 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9.2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金交所規則、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調整服務內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農業銀行門戶網站、營業網點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甲方不同意上述變化的,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及時到經辦行辦理解除手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

點擊下載此協議

中國農業銀行版權所有 | 京ICP備05049539號-1 | 京ICP備05049539號-5
中國反網絡病毒聯盟白名單可信應用 中國反網絡病毒聯盟白名單可信應用

分享至:

客服熱線:95599

中國農業銀行版權所有  京ICP備05049539號-1  京ICP備05049539號-5
中國反網絡病毒聯盟白名單可信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