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特征>>>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同时非法集资还常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2.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3.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后给予现金回报。
**网络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这些网上企业一开始许以高额回报,在运营三五个月后,其网站便无法登录,人们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投资,很可能血本无归。
其操作手法: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

网络非法资金的幌子通常有>>>
1.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得;
3.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如:山西众奥、瑞士共同基金、金汇基金、金手指基金等。
主要特征>>>
1.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
2.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大。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3.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