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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ABC(2022)7025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运作规则。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对我行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同意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就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并生效的《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基础上,订立《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与《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 

  第一条 关键词及定义 

  1.1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乙方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为甲方提供的货币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快速到账的服务。 

  1.2 申请日: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当日。 

  1.3 垫支:指甲方的快速赎回申请经成功处理后,由乙方向甲方先行支付快速赎回款项。  

  1.4 垫支方:本业务垫支方为中国农业银行。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业务的签约渠道和办理渠道为中国农业银行柜面、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甲方在以上任一渠道签约均可在以上任一渠道办理业务。 

  2.2 本业务适用于银行支持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产品。    

  2.3 乙方将对垫支总额进行控制。如遇乙方已垫支金额达到上限时,乙方有权调整该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渠道,并通过乙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予以公告。 

  2.4 根据监管要求,本业务会对甲方同一产品、同一自然日的单笔、单日累计快速赎回申请份额设定上限,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为准。关于其他快速赎回业务的限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快速赎回业务首次开展时通过官网进行公告。 

  2.5 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后,如乙方判断该申请不违背本协议2.4中的相关限制性要求且快速赎回申请份额不高于甲方持有的可用份额,则对该申请予以受理。 

  2.6 经乙方成功处理快速赎回申请后,由乙方为甲方垫支。 

  2.7 赎回申请经确认后,甲方授权乙方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转至乙方指定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专用清算账户,并启动赎回流程。货币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将直接用于偿还乙方垫支金额。 

  2.8 申请份额自申请日起(指自然日,含当日)产生的收益由乙方收取,申请日前的未结转损益归甲方所有。 

  2.9 甲方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取消。   

  2.10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2.10.1 因通讯故障、系统升级等相关因素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2.10.2 快速赎回总额度超过上限; 

  2.10.3 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异常、货币基金发生负收益等有可能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2.10.4 影响“快速赎回”业务办理的不可抗力及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提供快速赎回业务的情况。 

  2.11 在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该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事项前,乙方及基金管理人将及时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披露,请关注相关信息。 

  第三条 客户声明及保证条款 

  3.1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不承诺甲方通过本业务取得收益,也不保证甲方原有基金份额不受损失。 

  3.2 甲方知悉并同意:如因有权机关对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不能转至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发起正常赎回,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垫支不能及时、足额被归还,或货币基金份额的收益无法归属乙方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补足义务并赔偿相应损失。 

  3.3 甲方应保证签约的账户处于正常状态。甲方知悉,如该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止付、挂失、销户、冻结等)将可能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正常到账。 

  3.4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四条 其他 

  4.1 本业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4.2 中国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4.3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在公示后继续办理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变更后的内容。 

  4.4 甲方可以到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解除本协议。解除手续办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包括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费用、纠纷解决等),遵照《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业务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执行。 

 

  客户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且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本人投资决策完全基于自己的独立自主判断,并自愿承担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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