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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借记卡章程ABC(2016)40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主卡持卡人拥有存入主卡账户合法资金的所有权,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有权控制附属卡的支付渠道和限额,对附属卡进行止付和销卡。中国农业银行不向附属卡提供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和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条 个人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含附属卡)每人不得超过4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四条 持卡人保证向发卡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行:基于提供借记卡服务需要,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息。

  第五条 委托他人代理申领金穗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激活。

  第六条 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持卡人可以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持卡人可以在此限额内通过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

  第七条 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电子现金不设置密码,支付时无需凭密码。开通小额免密交易的,支付金额在限额范围内无需输入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或小额免密的交易均视同本人交易。

  第八条 持卡人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卡片及密码。金穗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按照发卡行代办要求办理手续。凡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将卡片出租、出借和转卖等情形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交易限额内办理业务。附属卡与主卡共用自助渠道交易限额。

  持卡人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发卡行及第三方机构规定的条件,开通其他渠道交易或其他金融服务,并选择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按照其与发卡行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持借记卡在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时,发卡行将按照预授权金额的115%进行账户资金冻结。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日起30天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对无人认领的金穗借记卡在吞卡日起30天后,设备所属网点将对卡片作剪角作废处理。金穗借记卡在他行自助设备上被吞没的,按照他行规定的领取时间办理。

  第十四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不可挂失。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需要补领新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的,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为持卡人资金安全,发卡行按监管规定锁定该借记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八条 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卡号模糊不清、磁道损坏、芯片损坏等卡片异常情况,持卡人须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和其他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发卡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金穗借记卡存在被他人盗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或接到有权机关相关通知,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如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开卡的,根据监管规定,发卡行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有权予以销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到农行网点修改。因持卡人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有关费用和解除签约合约后,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手续应按照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属卡可由附属卡持卡人凭附属卡卡片、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或主卡持卡人凭主卡卡片、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对于长期没有交易、卡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0且没有其他关联业务的借记卡,其账户将被作为睡眠户定期进行清理。

  单位卡销户其账户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关闭电子现金应用,卡片在正常状态下可当场完成,遇有卡片不可读取等非正常状态,持卡人可以在脱机消费清算周期结束后到原办理网点提取电子现金剩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农行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现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到发卡行辖内任一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中国农业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持卡人需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农业银行收到持卡人应税款项后360日内,持卡人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持卡人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中国农业银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八条 因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中国农业银行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且中国农业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承担因此给中国农业银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持卡人有义务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二十九条 因中国农业银行的原因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持卡人有权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重新提供,由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持卡人有义务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三十条 持卡人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持卡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持卡人的约定,保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持卡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持卡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持卡人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超出持卡人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如持卡人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三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到发卡行辖内任一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持卡人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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