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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ABC(2014)7002-1第二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承诺: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的依据。双方确认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中断或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客户不同意的,在客户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后,客户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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