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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贴士
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含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异形卡;按有无实体介质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按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个性化卡和非个性化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不同,分为银联卡、威士卡、万事达卡、运通卡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部分名词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核发的个人或单位。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等交易外,其他消费类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非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到期应还分期本金、所有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本金、超过授信额度的欠款金额,往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以及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持卡人出现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且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分期付款”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还款计划,根据持卡人所选期数将交易资金分摊至各账单周期,由持卡人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4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附属卡及移动设备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合法登记注册资料及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书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各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申领单位的单位卡账户,由申领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如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并签字(含纸质或电子形式),即代表申请人已知悉、理解并确认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及其他与发卡银行的约定。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申获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单位卡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商户(含网上商户),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并可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短信验证码,下同)进行交易。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规则、领用合约约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持卡人可通过签名、信用卡磁条信息、芯片信息、卡面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以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指纹、面部特征等)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验证。 

  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但持卡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交易为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伪卡盗刷、网络盗刷交易除外。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特约商户提供,特约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发卡银行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特约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与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欠款。 

  第十三条  信用卡设有效期。有效期满,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对有效期内未启用或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失效而终止,持卡人仍应偿还其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至少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通知发卡银行,否则视同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也可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通过前述渠道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现有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发放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置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等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信用卡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掌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约定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运通等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交易的人民币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尚未获批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交易的款项,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或参照外汇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币欠款进行购汇还款。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欠款。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资金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优先偿还已出账单,再偿还未出账单,在此基础上,正常还款和逾期90天(含)内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偿还账户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逐项偿还账户欠款。 

  持卡人成功办理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随e分分期付款业务等业务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建立对应的分期专项账户。当期信用卡对账单同时包含分期专项账户和普通透支账户欠款时,普通透支账户、分期专项账户及不同分期专项账户的还款顺序,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愿意继续用卡的,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费用后,可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单位卡销户时,人民币账户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转入其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过期或销户后,发卡银行保留对该信用卡在此后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息规定 

  (一)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透支取现、透支转账等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发卡银行将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四)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单位卡及部分特定产品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五)账户内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前述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信用卡业务服务价格和费用,并按照监管规定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持卡人通知后施行。调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持卡人如不接受调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解除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价格和费用。发卡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本章程下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发卡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内容。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资信状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收集、留存申请人个人资料,按照与申请人的约定查询、使用、核验、留存其个人信息。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授信额度。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用卡、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暂停持卡人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授权同意而调高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三)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有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以及其他账户资金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停用持卡人在发卡银行的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不得扣划的账户除外)等。发卡银行保留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当事人所造成发卡银行损失的权利。  

  (四)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制订、变更、清理积分累计规则,及设置、终止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并可通过官方网站、对账单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五)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持卡人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用卡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通过账单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调整利率标准、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应通过网站公告、账单或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 

  (五)发卡银行应通过短信、账单、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发送还款提醒、逾期信息上报等事项的通知。 

  (六)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银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反映、求助或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以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申请人、持卡人有权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网点等方式调阅领用合约等协议文本。 

  (四)持卡人有权按照与发卡银行的约定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主卡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按时偿还欠款。如个人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卡银行指定时间段内保证绑定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且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短信等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三)持卡人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信用卡信息(密码、有效期、安全校验码等)、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信息、验证信息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出售、出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须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修改后将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持卡人。新的章程生效前,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办理销户手续。生效后,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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